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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政策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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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重要措施,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重要条件。
二、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农民工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四、职工个人(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或农民工)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何确定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的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档次确定基准费率(0.5%——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确定,本人工资高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六、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材料:1:必备材料: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医疗初次诊断证明;2:相关材料:A:事故报告(或事故证明);B: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八、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本人或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九、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超过1年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十、职工个人申请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 按《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双方有争议,应先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再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十一、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存在残疾但伤情相对稳定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十三、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年19号令)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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