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保
障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二、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周期,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三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九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
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工伤保险
是指员工因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
、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嘱能
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四、医疗保险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缴费期间可享受医疗待遇,累计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医保报销50%,个人
自付50%;
2.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起付金额为1300元;在
一个年度第二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时,起付金额为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