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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2012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通知的公文出了没呀,在官网上也找不到。
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由2023元调至225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同时,我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541元调至4789元。
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其中养老保险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进行调整,可按60%、100%、200%、300%四个档次进行选择。
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及时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缴费人则要注意在每月15号前及时存够当月应扣费的社保费额,如当月15日前未能成功缴费的,请在当月31前进行补缴,否则可能影响待遇享受。
二、深圳7月1日起调整社保交费基数后综合医疗和住院医疗两种企业和员工分别交多少钱?
在新规之前,医疗保险是按市平工资的60%缴费,新规之后,似乎可按实际工资标准购买,是否理解有误,也只有下个月扣费后才知道。
2011年7月1日起按正常社保缴费费率缴交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一、 单位缴费
1.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缴交。
2.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各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交6%、0.5%、0.5%。
3.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6%,其中缴费基数的0.2%划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2%。
二、个人缴费
1.综合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交2%。
2.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交0.2%;农民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4元/人·月缴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在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增加市民福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2010年8月之前在企业就业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免除其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参保期间的医保个人缴费费用,上述参保人自2011年9月1日起恢复个人缴费。
三、社保基数以前是2100元的今年7月份以后变成多少了啊?
如果不低于社保最低基数应该还是2100元
四、社会保险缴纳中, 职工个人基数何时调整?
应该是上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税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医疗是三月核基数,养老是四月核基数,自四月起,按照核定后的基数缴纳保险。
五、请问我们公司的员工工资一直是按2000元交社保的,7月份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我应该按什么基数缴费,要去社保
当然要重新核定的
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结合当地上下限确定,你提到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很有可能是最低缴费基数上调,那么这个时候必然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定问题,就需要通过年审,然后方可继续缴费
六、14年单位要我签调整社保基数的文件
预计个人是11.5%。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 ,个人8%基本医疗:单位6% 个人2%大病:工资的0.5%,由个人缴纳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4%-2.4%(根据行业不同),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 (一)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下简称“员工或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2、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的,以本市当年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二)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市县级统筹的原则。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政策规定按要求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4、大病统筹保险:为提高员工遭遇重大疾病时医疗保险的支付上限,大部分医保统筹地区还开征了大病统筹保险,一般按年度缴纳。(三)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4、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5、财政补贴; 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四)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施行浮动费率。例如南昌市为: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五)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企业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例如南昌市为: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