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成都社保医疗补充保险怎么报?
参保人员应于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60日内凭本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本补充医疗保险终身有效,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报销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时,一次只能使用一份,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0元。 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成都灵活就业医保缴费标准?
成都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下: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度全口径省平的80%(5428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度全口径省平的100%核定(6785元/月)。该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
三、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另行购买吗?
个人建议你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可以加我,我为你解答
四、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妥善解决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识青年和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城镇个体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确保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养老保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识青年和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为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有参保意愿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初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可按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1996年至2007年期间对应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为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对应年度的缴费费率所计算出的历年缴费额之和。补缴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在1992年6月30日以前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可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本人意愿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 (解释机关)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成都个体补充医疗保险
您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生效期是怎么规定的?您需要看看以下权威的解说:
①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②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个体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
③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初次参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④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到期后的3个月以内参保,初次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无等待期限。
另外,哪些费用可以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您可以参考:
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家庭病床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
其实您当初要购买了健康类商业保险,其报销是比这个要多的奥,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若您在今后想了解更多关于健康险之类的保险产品,请您点击我的logo,进入官网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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