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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

2023-03-30 15:54:27 社保查询网

一、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

法律分析:特殊病可以享受的报销待遇报销比例:在门诊发生的“特殊病种”费用视同住院按住院比例报销并且可以与普通住院的费用累积起付线。“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最高报销上限是30万。特殊疾病医保报销手续如下:1、申请人携带资料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参保人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就医购药费用,凭社保卡直接进行结算。2、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行垫付,在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济南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北京市特病报销政策

法律分析:1、39525元以上的医疗费

用进入“二次报销”

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两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

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起付标准为39525元。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2、报销比例公布

低保人员起付标准降50%

报销比例:

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

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3、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联动调整

新政出台,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了有机衔接,待遇一致。

两者起付标准将联动调整,其中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比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9525元。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即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报销费用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

1、39525元以上的医疗费

用进入“二次报销”

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两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

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起付标准为39525元。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2、报销比例公布

低保人员起付标准降50%

报销比例:

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

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3、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联动调整

新政出台,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了有机衔接,待遇一致。

两者起付标准将联动调整,其中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比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9525元。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即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报销费用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特病门诊药费怎样报销

特病门诊药费报销方法如下:

1、特种病需要审批,申报后到选择的医院就医都可以按特种病报销;

2、住院一年内不管住几次医院,只缴纳一起付线,只要是在选择的医疗机构就医就行。

办理特种病手续流程:

1、患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长住外地人员可凭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

2、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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