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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七级陪哪几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工伤为13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用工资算还是用上年度月工资基数算?本人是2012年2月25日工伤,安徽宁国市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六大亮点是什么?
1。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同时,《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点。
2。确立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修订后的《办法》确立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更加重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将工伤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从而使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经济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
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3。 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此次《办法》的修订,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项目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4。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适当提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待遇标准有所提高。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较大,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因此,《办法》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相关待遇水平。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
5。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办法》对因特殊原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办法》还规定,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使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更加便利、快捷。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的举证时间也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缩短工伤认定时间,更利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6。
保障一至四级未参保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解决此类人员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