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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生育保险企业补贴
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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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些地区规定了生育女职工在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东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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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168号(雍华庭对面,广发行楼上)
咨询电话:12333
公交线路:C1、3路、4路、L5、16路、21路、37路、47路,在雍华庭站下车
退保取款银行:广发行城中支行(东城大道168号市社保局楼下)
职医保报销取款银行:(市属银卡、子女医疗银卡)广发行城中支行
(东城大道168号市社保局楼下)金卡可以在全市发展行取款。
【社会保障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东莞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社会保障作为党和政府着力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东莞得到了长足发展。社会保险已经覆盖全市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以及农民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在我市全面得以实施,为全市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社会保障机构及其职能得到健全,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加上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保障管理系统的建立,必将为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更准确、高效、优质的服务。
【机构及职能】设立市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并组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属社会保障局管理;在各镇区设立社会保障分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市社会保障局的派出机构。
市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拟定全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运营等政策,对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4、组织有关社会保险、农民养老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5、组织、指导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各级派出机构对各项业务的实施。6、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办理市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3、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报告;负责管理市属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4、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5、受市社会保障局委托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6、指导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7、按照上级统一规定,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以及内部自律工作。8、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服务,受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投诉,并调解有关纠纷。9、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涉及的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工作。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镇区社会保障分局主要职责:按照市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负责在镇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组织有关社会保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镇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各项业务的实施。
镇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办理镇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业务、待遇支付前的核查上报和待遇给付等工作,办理镇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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