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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备案是什么

2023-03-30 18:22:30 社保查询网

一、生育备案是什么

法律分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并已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后,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职工到社保局/参保居民到社保所)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称为做生育备案。参保人只有进行生育备案后,才能使用生育保险进行产检选点报销、分娩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登记备案流程介绍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流程介绍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我带来的生育保险登记备案流程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二、享受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后,携带个人社保卡、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本人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可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产前、产后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定点医院上传生育信息的次月,生育津贴按月会发放到生育信息登记是提供的银行卡。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配偶怀孕后,携带男职工社保卡、男女双方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男职工单位开具的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加盖公章、男职工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可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产前、产后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

3、如果生育人员生育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无法登记生育信息。需个人先用现金支付检查费住院费等,待缴费满10个月并且产假期满之后于每月1日――10日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科报销。

三、享受引流产待遇如何办理?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做引流产手术后,可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引流产手术费,结算完毕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本人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生育津贴会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报送资料次月,发放至生育信息登记时提供的银行卡。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应当在做引流产手术前,持男职工社保卡、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男职工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先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方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做引流产手术并使用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医疗费。

3、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的,只享受生育津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后,需要在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进行申报:(1)检查费用结算发票原件;

(2)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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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生育备案需要什么材料?办理生育备案需要多久

办理生育备案需要材料如下:

1、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2、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3、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5、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法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7、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办理生育备案需要多久

各个地方应该有差异,一般是五天左右。生育保险备案的流程是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后,携带个人社保卡、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本人所在城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劳保所登记生育信息后,可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保卡结算产前、产后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定点医院上传生育信息的次月,生育津贴按月会发放到生育信息登记是提供的银行卡。

四、生育备案流程

法律分析:1.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可前往居住地接到计划生育机构或者社区站办理生育保险备案。

2.计划生育机构或者社区站核实婚姻及生育情况,符合生育政策的,办理生育保险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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