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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经北京市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267元的,调整到526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213.6元的,调整到421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160.2元的,调整到3160.2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