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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福建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