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福安:调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五成降至三成
据微信公众号“今日福安”8月27日消息,近日,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发布《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涉及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等政策。《措施》自8月18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两年。
《措施》显示,福安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5万元。
同时,降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要求。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从50%降低至30%。
福安市提出,提供落户就学保障。在福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即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针对开发端的房企,福安市提出多项举措,如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的措施,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自8月18日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超出额度的资金即非重点监管资金,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对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凭银行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抵顶额度不高于重点监管资金的30%。
关于土地出让金缴交及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方面,文件显示,即8月18日起,新出让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缴交期限原则上可以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1个月内缴纳50%,6个月内缴纳100%;土地竞买保证金按20%缴纳。
为加快商品房网签备案,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企业及时回笼资金,福安市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建设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以上),按规定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文件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合理顺延工期、商品房交付期限。根据《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宁建综[2023]7号)文件精神,自该措施发布之日起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
二、福建福州、莆田等三城市松绑住房公积金政策
5月13日,观点新媒体获悉,福建福州、莆田、宁德相继相继松绑住房公积金政策。
其中,于5月12日,福建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部分微调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据《通知》显示,莆田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40%。莆田市职工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5万元调整到60万元。
此外,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由原来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调整为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观点新媒体获悉,于同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首付款的实施细则》。凡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及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购房首付款。
另悉,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对“逐月冲还贷”业务的部分规则进行了调整;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也发布消息透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业务已于早些时候正式开始实施。
三、宁德新能源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交多少钱
宁德新能源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交多少钱因人而异,因为同一个单位,往往缴纳比例规定一样,也就是扣除比例一样,但是工资不一样,结果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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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宁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