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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这边要交几个月的生育保险,才能领生育津贴
没有规定要交几个月,就交了一个月也可以领生育津贴。
二、上海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您好!你问的 上海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包括了领取条件: 1.在上海有固定工作并缴纳 生育保险 的新妈妈,不管你是上海户籍还是非上海户籍(农村户籍除外,另有规定),在生好宝宝以后就可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两个部分) 2.如果是上海户籍的新妈妈,即使没有工作,只要交过 社保 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不过只能按照最低标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每个月2892元),医疗津贴不受影响 办理地点:各区社保中心,可跨区就近办理,不需要在户口所在区办理 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单位上年度平均社保缴费基数发放,顺产的3个月,晚育 1个月,剖宫产或难产 0.5个月,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宝宝 1个月。例如,顺产晚育的是4个月,剖腹产晚育的是4.5个月。如果在过去一年换过单位的,则按照前面两个单位的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来计算基数。
三、在上海需要交多久四金可以在社保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1】在上海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人员是
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有:
具有本市户籍的妇女,参加或曾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
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对于缴金期限,无硬性规定。
2】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3】在外地生孩子可以享受上海的生育保险: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四、上海这边要交几个月的生育保险,才能领生育津贴
没有规定要交几个月,就交了一个月也可以领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的领取期限是多久?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本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享受产假的主要是女职工。生育是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行为,既是一种自然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职业妇女既要从事经济活动,又要担负生育子女的天职,实际上是为社会做出了双重贡献。
国家和社会有必要通过制度安排,使生育女职工从开始怀孕就得到生活、身体等方面的照顾,使她们能安心在家休养,逐步恢复身体健康,已投入日后的工作。这对于保护妇女及婴儿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产假
根据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以休产假15天,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的产假。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年,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晚育假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这里说的“生育假”实质上就是产假。目前,在《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基础上,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多数地方规定晚育假10~30天;有些地方规定增加45~90天;最长的是西藏,规定增加9个月。
此外,还有14个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假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为保证晚婚晚育奖励的落实,各地方普遍规定,对享受晚婚假、晚育假和护理假的职工应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提职、提级、评先进,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北京、天津两地还规定如不能保证晚育假的,可增发工资;产妇不休所增加的晚育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
《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国家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强制性规定。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198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中,提出了对各种节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建议,主要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手术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等等。
有的地方已经根据该建议,对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除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两种情形外,今后可能会出现新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同时,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差别较大,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津贴的具体支付范围。
例如,有的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为了使生育津贴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充分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现实利益,《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