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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产假188天文件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海南女职工增加3个月的产假,产假可达188天,新规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全面两孩政策和新的产假婚假优待政策正式落地海南。
海南产假188天是用国家法定产假98天,加上海南地方产假90天计算出来的。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海南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三个月,即9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海南在此基础上增加90天,共为188天。
产假规定,就是一份有利于保障孕妇权益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中规定了在职孕妇应该享有的假期、薪水等,具有法律效益。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产假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海南领了产假工资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在海南领了产假工资就不能领取生育津贴了,生育津贴是工资性补助,类似于产假工资。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从业人员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期间,本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
扩展资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产假工资是包含在生育保险待遇里面的。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后者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进行报销;而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缴纳。
(转自)
不可以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应该是单位在你生育期因正常支付你工资而支付给单位的补偿,但是,如果你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应该按照你的工资支付产假工资,如果你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用人单位应该将生育津贴差额部分支付给你。
申张正义团队为你解答